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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 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税收政策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 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 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 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 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 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 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税收政策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 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 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 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 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 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 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税收政策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
        税收优惠+-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 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 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 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税收政策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3.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 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税收政策 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享受主体 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条件 “目标脱贫地区”是指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